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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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09), C(11), D(287), E(0) #170005
統計: A(11), B(109), C(11), D(287), E(0) #170005
詳解 (共 6 筆)
#234052
因為乙有實際動用不法所得,視為共同正犯,倘若乙沒有動用,就可以只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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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83
| 第 31 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業務),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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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12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B
抱歉,補充上述會計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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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03
「28上4179判例」依刑法31第一項處理。
上訴人對於公務員侵占公款,為之浮開發票,係無身分之人幫助有身分之
人犯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以幫助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罪論處。
甲是純正身分犯+乙無身分者(実際上有用到甲公司的錢)=以「純正身分犯之共同正犯」論。
所以,甲乙皆業務侵占共同正犯。
甲是公司會計,因自己本身有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勵甲挪用公款。
則: 甲是純正身分犯+乙無身分者(乙教唆+獻計謀於甲使用)=
甲是業務侵占正犯,乙是業務侵占教唆犯。
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1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 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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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611
實務與通說見解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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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17
答案有疑問
乙應該是教唆犯才對算是共犯怎會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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