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二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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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 C(4), D(0), E(0) #2109641
統計: A(3), B(2), C(4), D(0), E(0) #2109641
詳解 (共 2 筆)
#5396981
題目應更正: 一名考生參加律師考試放榜後,收到成績單,竟差一分及格,申請閱卷後,發現有一子題的兩次閱卷委員給的分數相差過大,卻未進行第三閱,依《典試法》、《訴願法》相關規提出訴願,被考選部 考試院駁回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獲得高等行政法院勝訴判決 (被告機關考選部已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終局判決),其救濟程序 (A)選項並未完全相同
一、(A)選項:【臺大校內(申訴)→向教育部(提撤銷訴願)→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終局判決)→(違憲疑義)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
1.該臺大學生應依釋字第382號、第684號、第784號解釋,有關「退學、類此之行政處分或學校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認其對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應窮盡校內「申訴救濟管道(訴願先行程序)」後,始得依,依《訴願法》第1條、第4條第6項之規定,向該大學之上級監督機關教育部,提起「撤銷訴願(訴願前置主義)」。
2. 教育部如若「駁回訴願」時,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未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自應以「(原處分機關) 臺灣大學」為被告;不服訴願決定,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如不服判決,可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8、239條之規定,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終局判決。
3.若經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時,該學生得依《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之規定,向司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併此敘明。
二、(B)選項:【原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終局判決)→(違憲疑義)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
1.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2.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3.故公民老師收到交通罰單後,不服應先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若不服地方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之裁決者,才會向「受處分 住居所、違規地方」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若不服判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規定,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作出終局判決。此外,若經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時,該公民老師得依《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之規定,向司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併此敘明。
三、(C)選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選舉無效之訴)→臺灣高等法院(終局判決)→(違憲疑義)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
1.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5~128之規定,臺北市市長落選人提出「選舉無效之訴」,按選舉無效之訴乃由候選人為原告,以選務機關為被告,以選務機關違反選罷法而主張該選舉投票無效即該選舉不生效力之民事訴訟程序。該選舉無效之訴即為民事訴訟,乃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為管轄法院(二級二審並於6個月內審理終結)。
2.若經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時,該落選人得依《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59條第1項之規定,向司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併此敘明。
四、(D)選項應更正:七十歲的台中市民本月因領不到敬老津貼(注意:臺中市並沒有「每個月」的敬老津貼,僅有「老人敬老愛心卡乘車及各項補助」、「百歲人瑞敬老禮金」、「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及「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等老人社會福利政策;國民年金性質雖為敬老津貼,但並非由地方政府所管轄),認為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的處理方式侵害其權利
【向臺中市政府(課予義務訴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課與義務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終局判決)→(違憲疑義)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
1.該臺中市民如若申請領取其敬老津貼,其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拒絕申請或不作為時,得依《訴願法》第2條、第4條第4項之規定,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之上級機關「(直轄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願前置主義)」。
2.如若該臺中市民不服訴願結果,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3條、第229條之規定,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怠為處分之訴(第5條第1項,應作而不作為)」或「拒絕申請之訴(第5條第2項,拒絕作成申請)」;如若不服判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36-1條之規定,上訴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作出終局判決。
3.若經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時,該臺中市民得依《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之規定,向司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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