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檢察官之比較下列哪些敘述正確? (1)法官隸屬於法務部;檢察官隸屬於司法院;(2)法官審理案件應採公開原則;檢察官應遵守偵察不公開原則;(3)法官在法庭上可指揮訴訟進行;檢察官可起訴犯罪;(4)在法庭上法官穿著黑底鑲藍邊的法袍;在法庭上檢察官依法應穿著黑底鑲紫邊的法袍;(5)法官可對被告提起公訴;檢察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A) 123
(B) 125
(C) 234
(D)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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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 B(95), C(4297), D(90), E(0) #526549

詳解 (共 8 筆)

#1082444
法官,就是青天大人嘛,法袍中間當然是藍色啊!律師,黑的講成白的,中間理所當然是白色的囉。檢察官,每次都辯得臉又紅又紫的,所以非紫色莫屬。公設辯護人,案件接都接不完,臉都綠了,所以是綠色。至於我們書記官,寫字寫到手軟,滿手油墨,當然是黑色的啊!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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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083
phplrsZ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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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630
(1)法院-司法院;檢察關-法務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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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141
1法官
黑袍,鑲藍邊

2檢察官
黑袍,鑲紫邊

3律師
黑袍,鑲白邊

4書記官
黑袍,鑲黑邊

5其他

公設辯護人:黑袍,鑲綠邊

大法官:黑袍,鑲紫紅邊

法警:灰衣深藍褲

其他: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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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666
法官,指於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中,掌理案件審判職務之人員。
不論最高法院內之院長、庭長、法官,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內院長、庭長、法官,皆為法官。
 
檢察官,指檢察機關,職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另外其他法今所定職務。
故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皆是檢察官之通稱。
 
【法官與檢察官之比較】
一、職權之不同
法官的職權有下,訴訟之審判,包含民刑訴訟事件,性質就像司法審判權範圍;
檢察官的職權有,偵查、追訴刑案,性質則為司法行政範疇。

二、職權發動不同
法官審判案件,不告就不理,所以是消極的、被動的;
檢察官則有不告亦理,故是積極的、主動的,
例如,A犯加重強盜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B被害人沒提告,檢察官知悉後仍需主動偵辦;法官則為相反。

三、服從體制不同
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地方法院之法官,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受高等、最高法院之法官的約束及干涉;
檢察官則不同,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需受高等、最高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約束,故需要服從指揮,上級命令下級服從之原則,即使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四、行政監督不同
法官屬於各級法院中,關於行政監督由司法院長為最上級來行使監督於各級法院(含分院);
檢察官則屬於行政院內之法務部,故其最上級之監督則為法務部。

五、身份保障不同
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同法八十一條所指之法官,係指同法八十條之法官而論。所不含檢察官在內;大法官釋字十三號指出,僅於實任檢察官始準用實任法官保障之規定,故檢察官與法官身份上應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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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972
依現在來看,用法院是誰開的來記,會變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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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026
法院是國民黨(藍色)開的這樣記就不會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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