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與業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中,若出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條款,則該契約條款之效力如何?
(A)經消費者書面同意後始生效力
(B)無效
(C)經消費者向消保官申訴成立後失效
(D)經法院判決認定顯失公平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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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 B(6835), C(144), D(405), E(0) #235624

詳解 (共 6 筆)

#256606
出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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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539
不得記載而記載=無效、、、該記載沒記載=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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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126
消保法第17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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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298

消費者保護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
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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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991
契約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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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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