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對特定人所承受的拘束,稱為:
(A)對世義務
(B)支配義務
(C)絕對義務
(D)對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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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625), C(448), D(1816), E(0) #336380
統計: A(165), B(625), C(448), D(1816), E(0) #336380
詳解 (共 3 筆)
#441961
絕對權(對世權)&相對權(對人權):以權利之效力範圍為標準區分。
絕對權系以請求一般人不為一定行為為內容之權利,又稱為「對世權」,例如:物權、準物權、智慧財產權。
相對權,係以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權利,又稱為「對人權」,例如: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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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125
對世義務:是指義務人應當向一切不特定的人承擔義務,如物權關系中的義務人所承擔的義務。
對人義務:是特定義務人僅向特定的權利人承擔的義務,如債務人只對債權人負有的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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