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0 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
(B)未定期限者,利息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C)本例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之利息,約定無效
(D)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利息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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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48), C(1091), D(191), E(0) #410240

詳解 (共 6 筆)

#624433
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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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352
(A) (B) (D)
第四百七十七條   (消費借貸報償之支付時期 )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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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261

(C) 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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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51
超過的部份"有效"...只是"沒有"請求權...不能請其支付...但給付的一方願給付時...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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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4504
第477條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A) ;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B)。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D)

第205條(已於110年7月20施行)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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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4356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其週年利率超過20%之部分,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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