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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純選擇)#5376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純選擇)#5376

年份:99年

科目:民法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 50 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 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 50 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 30 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本案丙自己取得乙對甲地之地上權後,乙之地上權、丙的抵押權及丁之質權皆因混同而消滅
(B)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C)僅甲、乙之權利生混同之效力
(D)僅丙、丁之權利發生混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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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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