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心情不好,獨自在餐館飲酒,不久甲不勝酒力酩酊大醉,並在餐館中高聲歌唱,鄰座客人心中不悅,出面制止,甲因飲酒自制力減弱,突萌殺意,將乙以破裂酒瓶刺死。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評價?
(A)甲因酒醉自制力減弱,其所為的行為,不能被認為是刑法行為,甲無罪
(B)甲可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罪
(C)甲殺乙的行為可以被認為是「原因自由行為」,不影響罪責要件的成立,甲成立普通殺人罪
(D)甲因喝酒自制力減弱,依刑法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雖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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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9), C(549), D(780), E(0) #206238
統計: A(19), B(29), C(549), D(780), E(0) #206238
詳解 (共 10 筆)
#231789
刑法第1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因故意:想打人,借酒壯膽
因過失:酒駕不慎撞死人
題目之甲,並非一開始就想殺乙,而是因為酒醉而導致自制力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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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97
酒駕會發生危險,這是可預見的,而題目之甲也無預見可能性
因此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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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599
如果此題是以申論題之型態出現,則C選項將很值得討論。
甲將乙刺死之行為,應屬於德國法制下的「自醉行為」;無奈我國似乎法無明文關於自醉行為之規範,是以,甲仍將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論以原因自由行為,不可減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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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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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8778
A是自制力減弱而已不是喪失 所以是得減不是無罪
而且他是喝酒 後才有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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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82
c的問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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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63
可是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奇自制力減弱乃因飲酒.且為故意.是否可以飲用第二項?
奇自制力減弱乃因飲酒.且為故意.是否可以飲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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