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槍殺人,被害人倒臥血泊中,甲突然心生不忍,電召救護車。救護車未到,被害人由鄰居緊急送醫,保住一命。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殺人的中止犯,應減輕處罰或免除其刑
(B)被害人並非甲電召救護車而倖存,屬於普通未遂,得減輕處罰
(C)樹於普通未遂,但因為犯罪後態度良好,應減輕處罰
(D)屬於普通未遂,但可依緊急避難而減輕處罰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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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4), B(377), C(40), D(7), E(0) #222870
統計: A(744), B(377), C(40), D(7), E(0) #222870
詳解 (共 4 筆)
#1123692
應該是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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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44
第 27 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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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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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877
準中止犯:與中止犯相同的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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