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不知悉,該債權讓與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須通知甲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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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2), B(52), C(44), D(230), E(0) #169983
統計: A(482), B(52), C(44), D(230), E(0) #169983
詳解 (共 10 筆)
#238243
題目是問「債權讓與」之效力,不是問「對債務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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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38
甲對乙有貨款債權五十萬元,甲將對乙之五十萬元債權讓與於丙。關於甲和丙之債權讓與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未經乙事前同意,故不生效力
(B)須經乙事後同意,方生效力
(C)不論乙是否同意,均為無效
(D)甲和丙合意時,即生效力,但非通知乙,對乙不生效
- 103 年 - 103年普考法學知識#16855答案:D
債權讓與的"通知"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也就是條文中非經通知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的意思(只有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喔!)。因此,甲、丙間的債權讓
與已經"生效",只是不能對抗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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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37
甲是欠乙錢,所以立場上不能管到債主要給誰債權,甲只要負責還錢就好,;但是,如果甲要委託丁償還乙的債務,就必須要先跟乙說,
也可以說,老闆要改變不用問員工,員工調動要經老闆同意,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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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835
第294條(債權之讓與性)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297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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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793
本題討論的僅讓與間的關係,無關乎債務人的效力,若對債務人則生得對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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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04
那跟(D)有何不同?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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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45
更正6F7F,這個題目問的是 :債權間得讓與,有不有效→有效
但下面的做法,就是4F的說法,要通知才有效
.6F,7F說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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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51
是因為甲無法清償,所以不用通知甲,債權讓與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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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19
我也想知道原因是什麼!
關鍵字是到期後嗎?
關於債之轉移,根據民法297條,是需要通知債務人的!
它的但書是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想知道是出於哪條法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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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945
如果這一題是問對債務人的效力,答案是不是就要換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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