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定作人,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由乙為甲建一房屋。關於此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就承攬之報酬額,對於將來完成之甲之房屋,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B)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甲不得隨時終止契約
(C)定作人甲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者,承攬人須負其責
(D)如乙所蓋房屋有瑕疵,甲於房屋交付後二年始發見者,不得請求乙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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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8), B(203), C(113), D(135), E(0) #303331
統計: A(2048), B(203), C(113), D(135), E(0) #303331
詳解 (共 10 筆)
#323057
D.動產1年,故不告知5年。不動產5年,故不告知10年。民49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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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145
(C)
| 第 508 條 |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 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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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25
A.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 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 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B.第 511 條工作未完成前, 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C.不知道該怎麼解釋@@有大大能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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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679
C:定作人甲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者,承攬人【須負其責】,應為……承攬人【不負其責】。
民法
第508條
Ⅰ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Ⅱ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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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676
A:
民法
第513條
Ⅰ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 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 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 抵押權之登記】。
Ⅱ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Ⅲ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Ⅳ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 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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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92
A選項是民法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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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4945
(D)民法第498條第1項:
第493條至495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
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
不得主張。
第499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
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所以5年內甲都可以請求乙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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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674
B: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甲【不得】隨時終止契約,應為……【得】隨時終止契約。
民法
第511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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