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丁均無子女。丙因細故,竟持刀殺甲未遂而被判刑。其後,甲、乙、丁相 繼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僅對甲喪失繼承權
(B)丙僅對甲、乙喪失繼承權
(C)丙對甲、乙、丁均喪失繼承權
(D)丙對甲、乙、丁均未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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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49), C(344), D(35), E(0) #221305

詳解 (共 6 筆)

#372343
1145條 第1項 第1款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甲(被繼承人)若死亡時,繼承人為乙、丙、丁,但丙殺甲未遂之行為,即為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

乙(被繼承人)若死時時,繼潭人為甲、丙、丁,但丙殺甲未遂之行為,即為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

丁(被繼承人)若死時時,繼潭人為甲、丁,但丙殺甲未遂之行為,即為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

丙殺甲之行為,為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喪失對甲之繼承權,但甲同時也是乙、丁死亡時的繼承人,故丙殺甲之行為為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喪失丙對乙、丁的繼承權。

就算甲、乙、丁都死光了,丙侵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的繼承法侵仍是事實,不會因為人死了就當作沒那回事。

這種題目很復雜,需要多點思考。

註:

乙死亡時,繼承人為甲(配偶)、丙和丁(直系血親卑親屬)

丁死亡時,繼承人為甲和乙(父母),次繼承順位為丙(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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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27

第 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丙殺甲,尚失對甲(被繼承人)之繼承權。

而甲同時為乙(配偶)、丙(丙無子女,丙死丙之父母為繼承人)之繼承人,故丁殺甲尚失對乙、丁之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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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958

而甲同時為乙(配偶)、丙(丙無子女,丙死丙之父母為繼承人)之繼承人,故丁殺甲尚失對乙、丁之繼承權。

這句話看不懂,感覺有點怪怪滴,因為題目不是說其後甲、乙、丁相繼死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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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714
有誰可以告訴我,為何答案是(c)嗎??有法條嗎??謝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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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758
無人繼承歸國庫或是歸其他親等遠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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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45
恩恩恩…我搞懂了^0^謝謝妮如此詳細滴解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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