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其妻乙育有子女二人,共同收養子女一人;復與女友生有子女一人,由甲撫育。甲如死亡,則其法定繼承人有幾人?
(A)三人
(B)四人
(C)五人
(D)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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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822), C(2629), D(30), E(0) #198473
統計: A(281), B(822), C(2629), D(30), E(0) #198473
詳解 (共 8 筆)
#372237
民法1065,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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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945
配偶1個+直系血親卑親屬原有2個+法定血親養子女1個+在外經甲撫育視為婚生的1個
1+2+1+1=5 總共是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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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550
子女4人+乙妻=5人,我忘了妻子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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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880
撫育是重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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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33
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有繼承權,有沒有撫育倒不是重點。
| 第 1115 條 |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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