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乙之 A 地種植果樹,甲不慎將一棵果樹種植至相鄰的 B 地,B 地屬丙所有,該棵果樹若結果時,誰有摘取權利?
(A)甲
(B)乙
(C)丙
(D)甲與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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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39), C(2197), D(144), E(0) #199243

詳解 (共 8 筆)

#421523

因為B地屬丙所有
所以果樹是丙的
而且甲沒有跟他租
所以甲沒有收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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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2

甲承租乙之土地種植果樹,樹上結實累累,該樹上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A)
 
(B)
 
(C)
甲乙分別共有 
(D)
甲乙公同共有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7 年 - 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佐級#4816

答案:B

民法第766 (所有人之收益權)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所有權與收取權不同,本題果實的確歸乙所有,但有收取權者為甲。

甲若沒有收取權,而摘乙的果實,會侵害到乙地所有權。可依民法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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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22
種植至相鄰的 B 地依不動產所有人所有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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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935
芒果樹考題整理鄰地果實(1)果實自落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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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19

66 (物之意義(一)-不動產)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故民法上之不動產計有:
1.土地:人力所能支配之地表及其一定範圍內之上空與地下。

2.定著物: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釋字第九十三號)
 依此解釋,定著物之主要特徵如下:   (1)須非土地之構成部分:定著物為獨立於土地之外之不動產,故土地之構成部分,非土地之定著物。   (2)須繼續附著於土地:如僅暫時附著於土地者,例如臨時搭建之工寮、售票亭、樣品屋等,均非定著物。   (3)須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亦即具有獨立使用價值。   (4)須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雖繼續附著於土地,但如容易移動其所在,例如活動房屋,則非定著物。
3.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六六條二項)。所稱不動產,指土地而言。
 例如土地上種植林木等出產物,尚未分離前仍屬於土地之一部分,無獨立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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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8287


懷疑這一題的用字是要問果樹的所有權或果樹的摘取權 ? ?

這一題是問摘取權

不是問所有權

本來丙有果樹所有權 ( 因為果樹跑到他的土地上 )  ,是丙有果樹摘取權嗎 ?

因為甲 ( 種植果樹的人 ) 也沒有果樹摘取權  (因為甲並沒有向丙租地種果樹 )

 

所以丙有摘取權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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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532
媽的智障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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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020

甲租乙之 A 地種植果樹,甲不慎將一棵果樹種植至相鄰的 B 地,B 地屬丙所有,該棵果樹若結果時,誰有摘取權利?
(A)甲
(B)乙
(C)丙
(D)甲與丙

B為不動產的土地,土地上之出產物的果樹部分,尚未與丙的土地分離,為該不動產的成分組成之部分。

果樹為丙的不動產,但非謂其分離後仍為不動產。

果樹既然屬於丙的不動產或動產等,其果實所有權部分當然屬於丙。

果實摘取權部分,甲並無合法規定協助果樹種植、自然無法合法獲取摘取丙的果實權利,既然無摘取權之問題,擁有果實所有權部分當然擁有摘取果實權。

果樹是丙的、果實是丙的、分離之果實(交易上常見之交易型態,僅少數開放自摘)

綜上所述,因甲違法行為種植果樹,自果樹於丙的土地長大,丙自然取得果樹所有權及自然存在後續的所有權利等。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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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8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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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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