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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純選擇)#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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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純選擇)#5376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純選擇)#5376
年份:
99年
科目:
民法
甲(男)乙(女)於 93 年 1 月 28 日結婚後,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或乙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請求法院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
(A)甲或乙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B)甲或乙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C)甲乙於 94 年 3 月至 12 月期間,因甲被公司調派至香港工作而不同居
(D)甲或乙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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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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