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否則即不予許可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
(B)以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C)倘於申請設立人民團體之始,僅因其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予禁止,已逾越憲法第23條所定之必要性
(D)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可先就其所主張之內容為實質審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 B(70), C(100), D(471), E(0) #170397
統計: A(64), B(70), C(100), D(471), E(0) #170397
詳解 (共 3 筆)
#658225
釋字第 644 號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
0
#242418
d-不可
2
0
#597307
看不懂題目?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