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人就留置物之保存,應負何種注意義務?
(A)重大過失責任
(B)具體輕過失責任
(C)抽象輕過失責任
(D)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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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331), C(1077), D(169), E(0) #194343

詳解 (共 5 筆)

#203107

抽象輕過失責任=違背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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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33:民法888(善良管理人)準用於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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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過失(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能力,若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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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888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①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②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③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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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輕過失責任=違背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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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27729
未解鎖
行為輕(善良管理人)準用之留置權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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