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幾倍:
(A)五倍
(B)四倍
(C)三倍
(D)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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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13), C(419), D(83), E(0) #170374
統計: A(176), B(13), C(419), D(83), E(0) #170374
詳解 (共 4 筆)
#767336
第八十五條(損害賠償之計算)
|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
|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
|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
|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
|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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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656
| 第 97 條 |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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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269
剛剛看了另一版的討論 法條已經沒有三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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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261
專利法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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