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地方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幾公頃以上?
(A)20
(B)50
(C)10
(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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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8), C(135), D(3), E(0) #277419

詳解 (共 1 筆)

#1562165

都市計畫法61

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

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附

具左列計畫書件: 

一、土地面積及其權利證明文件。

二、細部計畫及其圖說。

三、公共設施計畫。

四、建築物配置圖。

五、工程進度及竣工期限。

六、財務計畫。

七、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

前項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

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自行負擔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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