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未建築用地超過面積限制最高額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幾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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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51), C(30), D(0), E(0) #440780
統計: A(25), B(251), C(30), D(0), E(0) #440780
詳解 (共 2 筆)
#1215246
平地地權條例
第72條(超額土地之限期出售使用)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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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228
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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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 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 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 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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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 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 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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