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之期限為多久?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未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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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4), B(598), C(126), D(340), E(0) #170434

詳解 (共 8 筆)

#441830
憲法.§51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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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95

憲法:

第 50 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 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 51 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50條和51條: 第四十九條(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五十條(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五十一條(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之期限)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 50 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 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 51 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 50 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 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 51 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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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8248
這邊幫大家整理一下ㄧ、正副總統皆缺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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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307
一、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代行使職權;正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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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34

這題有點疑義,副總統規定三個月,但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僅規定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補選,可是在釋字419號解釋文中,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又認為,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於三個月內,由全體國民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究竟答案為何,也感到疑惑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04105)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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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95
A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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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8661
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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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886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 第 51 條 (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之期限)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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