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未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即將有封緘之遺囑開視,則該遺囑為:
(A)無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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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509), C(76), D(27), E(0) #221310

詳解 (共 5 筆)

#926057

第 1192 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

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

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

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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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110
問題問的是打開後之效果
與不能開視 不影響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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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118
1213說不能開視??求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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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893
民法第1212條前段、第1213條雖分別規定:「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然按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依法固應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但遺囑保管人不於其時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於遺囑之效力,並無影響(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55號民事判例參照)。即知遺囑之開視與遺囑之提示僅為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之一,而非有效要件,縱未遵守民法第1212條、第1213條之提示及開視程序,遺囑亦不因而無效。查,系爭遺囑作成後有經封緘,並交由謝蓉真保管,謝蓉真於許文雄死亡後,並未依民法第1212條、第1213條之規定,提示及開視系爭遺囑等情,為被上訴人所無異議,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遺囑之提示與開視僅為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之一,並非有效要件,因此,系爭遺囑之提示及開視雖未依民法第1212條、第1213條之規定,並不影響系爭遺囑之效力。上訴人辯稱系爭遺囑違反民法第1212條、第1213條強制規定為無效云云,容有誤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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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3136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2 號民事判決:遺囑之開視與遺囑之提示僅為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之一,而非有效要件,縱未遵守民法第1212條、第1213條之提示及開視程序,遺囑亦不因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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