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違反法定程序,開具或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應如何清償?
(A)按債權人之人數平均分配
(B)按其全部之債權數額比例計算
(C)依債權成立之先後定其順序清償
(D)不問債權有無優先權均一律比例分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8), B(2037), C(1226), D(207), E(0) #246164

詳解 (共 6 筆)

#252982
第 1162-1 條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 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61
2
#1452229

如果死者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最初只知道死者有欠甲債務100萬元,此時繼承人A清償該債務後,尚還賸餘遺產900萬元。但是如果再有債權人乙主張死者欠他1900萬元時,此時遺產就不足清償債務。

而每個債權人須依債權比例受償,即每人可獲償:1000/2000萬,即1/2,則甲依比例可獲清償100萬×1/250萬元,乙依比例可獲清償1900萬×1/2950萬元,但遺產僅剩900萬元,則乙未獲清償50萬元。此時因A交付遺產100萬給甲,違反民法第1162條之11項依比例清償之規定,此時,乙可依1162-2條第1項規定,向A行使權利,此時A就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清償乙未獲清償之50萬元。乙也可以向甲依第1162條之24項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50萬元。

同理,如果日後再有債權人丙主張死者欠他2000萬元,則每位債權人依比例應受清償1000/100萬+1900萬+2000萬)=1/4,甲應受清償100萬×1/425萬元,乙應受清償1900萬×1/4475萬元,丙應受清償2000萬元×1/4500萬元,此時A已無任何遺產可供清償,因此必須拿自己的財產500萬元給丙。尤其要特別注意的是:A依第1162條之25項規定,不可向甲、乙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的數額。換句話說,如果繼承人未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日後如果有債權人「一個接著一個前來」主張債權時,繼承人必須不斷進行清算,不斷更新各債權人應受清償之比例,更重要的是:當後面的債權人主張債權時,繼承人不可向前面的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的部份數額,但是後面債權人依比例應受清償而未獲清償的部份,繼承人卻對後面的債權人要負清償責任,如未獲清償,並應負賠償責任!所以,雖然已採「法定限定責任」,如繼承人未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那繼承人面對債權人一個接著一個前來討債時,必須不斷清算,甚至當遺產都已經被拿來清償後,還必須不斷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債的不利益!

33
0
#240514

按其全部之債權數額比例計算
8
0
#1919554
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共 1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2
#3084726

謝謝盧妍蓁的說明和舉例!

3
0
#3746707

看來被繼承人和繼承人關係很不好,欠錢都沒和繼承人說~~~~~~XD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