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偵查中受訊問時,下列何人不得陪同在場?
(A)醫師
(B)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
(C)輔佐人
(D)社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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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0), B(250), C(2095), D(225), E(0) #186955
統計: A(690), B(250), C(2095), D(225), E(0) #186955
詳解 (共 10 筆)
#797058
5樓的,偵查中沒有輔佐人。審判中沒有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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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59
| 第 248-1 條 |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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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120
因為輔佐人只能在起訴後有所作為,所以輔佐人只能在審判期日在場
偵查中是不可以的,從§35的起訴後三個字就可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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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3574
(A)醫師(X;得陪同在場)
(B)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X;得陪同在場)
(C)輔佐人(O;不得陪同在場。偵查中無輔佐人,起訴後才有輔佐人)
(D)社工人員(X;得陪同在場)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 35 條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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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333
輔佐人,起訴之後才有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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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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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92
第35條規定的輔佐人是被告或自訴人的一定關係之人,本題問的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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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476
補充一下輔佐人的規定:
第 35 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
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
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
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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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755
被害人不能有輔佐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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