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有遺產120萬元,甲之配偶乙亡故,甲乙育有二子丙、丁;丙於甲死亡後拋棄繼承,丙有一女戊,另乙婚前即育有一子己(非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下列何人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應繼財產若干?
(A)丁有繼承權,戊及己有代位繼承權;丁、戊、己各得40萬元
(B)丁有繼承權,戊有代位繼承權,己無代位繼承權;丁、戊各得60萬元
(C)丁有繼承權,戊無代位繼承權,己有代位繼承權;丁、己各得60萬元
(D)丁為唯一繼承人,得遺產之全部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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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曾於民國45年1月6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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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條所指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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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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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是不一樣的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