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複選題
71 關於起訴是否具備合法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起訴欠缺當事人適格一事,屬當事人責問事項,非屬職權調查事項
(B)X 為 A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A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並選任 Y 為破產管理人後,A 公司有意起訴
對 Z 請求返還所有物時,應以 A 公司為原告,由 Y 為其法定代理人
(C)X 於 102 年 3 月 1 日在臺北車站前遭 Y 駕車撞傷,X 之妻 Z 為原告起訴請求 Y 賠償損害,起訴狀
記載:X 於該日在臺北車站前遭 Y 撞傷,因 X 住院不能起訴主張權利,故 Z 起訴請求 Y 賠償 X 所
受損害等語。此時,法院不得改列 X 為原告,亦不得逕行本案審理、判決
(D)X 向 Y 總公司之分公司 Z 購買沙拉油一桶,積欠貨款新臺幣 2000 元未還,為請求返還該款,起訴
時可列 Z 分公司為原告,亦可列 Y 總公司為原告
(E)X 已滿 18 歲,經其父 Z 同意後,向 Y 購買機車一部,交車後發現該車有瑕疵,為此有意起訴解決
紛爭,此時可由 X 自行起訴並進行訴訟
統計: A(29), B(227), C(190), D(339), E(158) #1646859
詳解 (共 6 筆)
回應樓上,第249條第2項第1款是今年一月的修法,但這是106年的考試,當時並沒有欠缺當事人適格法院應為何種處置的明文,因此才會產生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之爭議。
準此,在舊法時期既然法條未有欠缺當事人適格應先命補正之條文,實務遂認為可直接以「裁定」(或「判決」)駁回。
如果要舊題新解的話,那麼C選項的確會是錯的。
這樣不知道有沒有解答你的疑惑呢?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C)選項是不是應該要先命補正?法院什麼都不做,哪裡不對。請各位大神指點迷津!!!
(A)原告起訴欠缺當事人適格一事,屬當事人責問事項,屬職權調查事項
(B)X 為 A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A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並選任 Y 為破產管理人後,A 公司有意起訴 對 Z 請求返還所有物時,應以 Y為原告
(C)X 於 102 年 3 月 1 日在臺北車站前遭 Y 駕車撞傷,X 之妻 Z 為原告起訴請求 Y 賠償損害,起訴狀 記載:X 於該日在臺北車站前遭 Y 撞傷,因 X 住院不能起訴主張權利,故 Z 起訴請求 Y 賠償 X 所 受損害等語。此時,法院不得改列 X 為原告,亦不得逕行本案審理、判決:因原告欠缺適格
(D)X 向 Y 總公司之分公司 Z 購買沙拉油一桶,積欠貨款新臺幣 2000 元未還,為請求返還該款,起訴 時可列 Z 分公司為原告,亦可列 Y 總公司為原告(參66台上3470判例)
(E)X 已滿 18 歲,經其父 Z 同意後,向 Y 購買機車一部,交車後發現該車有瑕疵,為此有意起訴解決 紛爭,此時不可由 X 自行起訴並進行訴訟:因X無訴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