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5.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因聘約問題發生爭議,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應提起那一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給付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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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5), B(735), C(412), D(28), E(72) #476798

詳解 (共 9 筆)

#1386857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因聘約問題
1. 指停聘解聘不續聘,屬行政處分>>打撤銷訴訟
2. 指聘用,屬行政契約>>打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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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708
所謂的"聘約"應該是指教師與公立學校間的"行政契約",而只要是行政契約就是"給付訴訟",請問答案為什麼要增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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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979

(A)撤銷訴訟(O;停聘、解聘、不續聘屬行政處分)
(B)給付訴訟(O;聘任屬行政契約)
(C)課予義務訴訟(X)
(D)公益訴訟(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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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551
(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公 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 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公立學 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評會依法定組織(教師法第29條第2項參照)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 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 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處分,其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在主管機關核准前,乃法定生效要件尚未 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當事人以之作為訴訟對象提起撤銷訴訟,其訴訟固因欠缺法定程序要件而不合法。惟鑑於上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處分影響教師身 分、地位及名譽甚鉅,如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處分後始得救濟,恐失救濟實益,而可能影響學術自由之發展與學生受教育之基本權 利,故法律如另定其特別救濟程序,亦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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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299
原本題目:15.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因聘約...
(共 1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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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85
請問答案是A跟E,所以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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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29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B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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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34
因聘約問題發生爭議      ,   是不是給了  解聘書,所以要  提起 (A)撤銷訴訟   ?
 
 有解聘書 這種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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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284
那B C用在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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