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Moffitt(1993)有關「青春期型」(adolescent-limited,AL)犯罪者特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從發展背景追蹤,此類犯罪者常有發展遲緩的紀錄
(B)犯罪或反社會行為的起始大約在青春期早期,而約在 18 歲左右停止
(C)人際和社交能力有中等或之上的水準
(D)犯罪行為類型是混雜的
統計: A(369), B(185), C(93), D(137), E(2) #1940943
詳解 (共 4 筆)
Terrie Moffitt( 1993a , 1993b)與她的伙伴辨別出兩個少年違犯者的發展路徑。
AL與LCP兩類在十幾歲時候的犯罪態樣幾乎一樣。「LCP與AL兩類型在少年的反社會與問題行為的指標上難以區分。由父母、自己的和官方犯罪紀錄來看,LCP與AL的男孩在同儕犯罪、物質濫用、不安全的性行為與危險駕車都相當類似(p. 400)」。也就是說,我們無法以透過檢視少年被逮的紀錄、自陳式研究或是由父母所提供的十幾歲時候的訊息就簡單地替兩個群體作分類。
「終身持續型」 (life course-persistent, LCP),可能三歲或更早就開始,會持續在各種條件或是狀況下從事各式各樣的反社會行為。Moffitt指出許多LCP的犯罪者在孩童時期就有神經上的問題,像是在嬰兒時期的磨人氣質(difficult temperament),孩童時期的注意力缺陷與過動(hyperactivity),以及在學校的學習問題的問題。到成年時,在判斷與解決問題的能力方面則明顯的不足。這些LCP的犯罪者通常終其一生會犯下各式各樣具侵略性與暴力的犯罪。
LCP的孩子們常錯失了在各個階段的發展歷程中學習應有的正向社會的及人際技能的機會。這有一部分是因為他被同儕所排拒或迴避,有一部分則是因為他們的家長、老師或是照顧者對他們感到挫折而且放棄了他們之故(Coie, Belding, & Underwood, 1988; Coie, Dodge, & Kupersmith, 1990; Moffitt, 1993a )。根據Moffitt ( 1993a , p. 684)的說法,「…如果無法在童年時期取得社交或是學業上的技能的話,往後就很難從其失去的機會中再復得。」而且,前面也提過,不利的家庭因子、不恰當的學校以及暴力的鄰里很可能是加劇他們反社會行為態樣的因素。
「青春期型」(adolescent-limited, AL),絕大多數的少年違犯在進入青春期的時候開始犯罪,而在大約十八歲左右停止犯行。
AL的少年最可能在十幾歲的時候捲入象徵成年人的特權與脫離父母管控的的犯行。這些行為包括像是破壞、酗酒嗑藥的行為,還有偷竊,違犯規定的行為如逃家、蹺課等。此外,AL的犯罪者很可能去參與有利可圖或是有報酬的犯罪行為;但是若是正向社會行為明顯地更能帶來的好的結果時,他們也有放棄前項行為的能力。例如在成年之後能獲得在十幾歲時會不易獲得的機會,像是自高中畢業而進入大學就讀、獲得一份全職的工作或是與正向社會型人士交往等。
AL的少年若到成年時還會繼續犯罪的話,他們很快就會發現自己的損失很大。與LCP的孩子比較下,在孩童時期的AL已學會與人相處之道。「AL的反社會行為被視為是一種現代少年對社會環境的適應反應,而不是病態的負面發展歷程的累積(Moffitt & Caspi, 2001, p. 370)」。他們通常在學業上、社交或是人際相處有不錯的技能,使他們能夠「趕上」別人。因此,AL少年的發展歷程與個人性格讓他們還能探究新的人生路徑的選項,LCP的年輕人就少有這種機會了。簡而言之,Moffitt的學說認為AL的違犯者在他們長大成人的時候能夠有不去犯罪的念頭,而漸漸轉向一般正常的生活(Moffitt & Caspi, 2001)。
不過近來在一項追蹤的研究中,Moffitt、Caspi與Harrington與Milne(2002)發現許多AL組的人一直到二十六歲的時候還是遇到困難。「雖然AL這組人的遭遇比起LCP這組的人好多了,但相對於「未分類的人」(指那些沒有值得注意的犯罪經歷的人而言)他們的遭遇較差(p. 199)」。研究人員發現,AL的人與少年時期沒犯過罪的人比較,在成年期有兩倍的的參與財物和毒品犯罪比率。看起來好像有些AL的人是靠犯罪維持收入的樣子。研究人員進一步陳述說:『AL(adolescent limited, 限於青春期)這個特定的名詞顯示,該組人在二十六歲還有諸多的犯行不在我們學說的預料之中(p. 200)。』為解釋這個不符合預期的AL犯罪行為,研究人員推測可能是當今社會的成年年齡出現在二十五歲以後。因此這個新發展階段叫做「浮現中的成年期」,延長容易違犯的少年時期。「這個階段的特徵是角色定位的掙扎,這些年輕人不但不把自己視為成年人,也不扮演任何習俗上屬於成年人的角色行為,而那些行為是過去二十出頭的人所嚮往的(像是結婚、生子)(p. 200)」。
而且,這個學說主要是著重在男性違犯者的發展路徑。女性也會有類似的表現嗎?Moffitt和Caspi(2001)舉證說兩性都符合這個發展預期。但是男性會更符合LCP的反社會行為的型態(大約是10:1),而AL反社會行為的兩性差異較小(只有大約1.5:1)。這項發現看來與其他研究符合(Kratzer & Hodgins, 1999; Mazerolle et al., 2000)。換句話說,女性少年違犯者主要是符合AL這個型態。此外,AL型的女性在孩童時代的背景是正常的(就像男性那樣),而且不似LCP的人在孩童時期那麼時常地表現出心理病理學或神經心理方面的問題。
其他以發展觀點的研究者辨識出更多種的發展軌跡。譬如,Daniel Nagin和Kenneth Land(1993)在英國男孩身上驗證出四種發展路徑:不曾被判有罪者、ALs、高度違犯且長期型(the high-level chronics, HLCs)以及低度違犯長期型(the low-level chronics, LLCs)。AL的人的犯罪路徑遵照典型的輪廓:犯罪起始比較晚,在十六歲的時候達到高峰,然後於二十一歲的時候急遽下降至零(Nagin, Farrington, & Moffitt, 1995)。而LLC曲線顯示在青少年早期開始攀升,然後到達一個高原期,一直維持該水平直到過了十八歲。而HLC族群(實質上與Moffitt的LCP是一樣的),顯示在早期開始持續高發生率而且維持一樣高水平,一直到成年期之後都有較頻繁的反社會與犯罪型態。一個長期犯罪者的普遍特徵是注意力缺陷的行為異常模式。但要強調的是,被診斷為注意力缺陷的人並非就一定是長期犯罪者。而是反過來說,長期的違犯少年常常在他們發展過程中的某個時候,會被診斷為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