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8.下列有關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B)依《警察法》規定,各級警察機關武器彈藥之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C)依《警察法》規定,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D)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特種工商業之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統計: A(2066), B(384), C(3845), D(425), E(0) #1999422
詳解 (共 10 筆)
中央指內政部,非行政院
V(A)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III. 第1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1
法規名稱: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性質為法規命令)
公發布日: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 |||
種類 | 規格 | 備考 | |
棍 | 警棍 | 木質警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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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質警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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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質伸縮警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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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 | 警刀 | 各式警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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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 | 手槍 | 各式手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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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鋒槍 | 各式衝鋒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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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槍 | 半自動步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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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步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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霰彈槍 | 各式霰彈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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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槍 | 輕機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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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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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砲 | 迫擊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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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後座力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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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防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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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器械 | 瓦斯器械 | 瓦斯噴霧器(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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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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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警棍(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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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電氣警棍(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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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噴射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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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手榴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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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幕彈(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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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撼(閃光)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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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器械 |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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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昏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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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昏彈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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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射器械 | 瓦斯粉沫噴射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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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噴水噴瓦斯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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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射裝甲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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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勤器械 | 警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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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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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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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B)依《警察法》規定,各級警察機關武器彈藥之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8
警察法 第 18 條
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3&flno=1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法第18條規定訂定之。
(C)依《警察法》規定,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內政部 = 中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4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17條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分建築物場地、交通工具、槍械彈藥電訊裝置、刑事器材、消防防護、衛生用具、教育器材、檔案記錄、圖表、體育康樂用具、服勤用品等類,其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7
警察法 第 17 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
V(D)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特種工商業之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 條
I.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II.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43900-0810626
「法規命令」名稱:特種工商業範圍表
(性質為法規命令)
時間:中華民國81年6月26日
┌─────┬───────────────────┬───┐ │種類 │範圍備考 │備考 │ ├─────┼───────────────────┼───┤ │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營業。 │ │ ├─────┼───────────────────┼───┤ │委託寄售及│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或收售舊貨物│ │ │舊貨業 │之營業。 │ │ ├─────┼───────────────────┼───┤ │汽機車修配│指修配或保管汽、機車之營業。 │ │ │保管業 │ │ │ ├─────┼───────────────────┼───┤ │公共危險物│指製造、運輸、販賣、儲存、分裝公共危險│ │ │品及高壓氣│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營業。 │ │ │體業 │ │ │ ├─────┼───────────────────┼───┤ │旅宿業 │指設有房間、寢具或提供場所供不特定人住│ │ │ │宿或休息之營業。如旅館、旅社、客棧、賓│ │ │ │館等。(不包括觀光旅館) │ │ ├─────┼───────────────────┼───┤ │理髮業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理髮、洗髮、修面、理容│ │ │ │等服務之營業。如理髮店(廳)、觀光理髮│ │ │ │、美容院、視聽理容等。 │ │ ├─────┼───────────────────┼───┤ │當舖業 │指經營貨款於客戶,取得質權並收取利息之│ │ │ │營業。如當舖等。 │ │ ├─────┼───────────────────┼───┤ │沐浴業 │指設有冷、熱水池、洗滌、蒸烤等設備,供│ │ │ │不特定人沐浴之營業。如浴室、浴池、澡堂│ │ │ │、三溫暖等。 │ │ ├─────┼───────────────────┼───┤ │酒家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 │ │ │飲料物、飲食物之營業。 │ │ ├─────┼───────────────────┼───┤ │酒吧業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酒類、飲料及僱用服務生│ │ │ │陪侍之營利事業。(不備菜飯) │ │ ├─────┼───────────────────┼───┤ │特種咖啡茶│指對不特定人供應飲料及僱用服務生陪侍之│ │ │室業 │營利事業。(不備茶飯) │ │ ├─────┼───────────────────┼───┤ │舞廳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 │ │ │營業。 │ │ ├─────┼───────────────────┼───┤ │舞場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場所,不僱用舞伴,│ │ │ │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 │ ├─────┼───────────────────┼───┤ │歌廳、戲劇│指經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以外之音繳、│ │ │院業 │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 │ │ │視聽觀賞之營業。如戲劇院、歌廳等。 │ │ ├─────┼───────────────────┼───┤ │視聽歌唱業│指提供場所及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之營│ │ │ │利事業。如KTV等。 │ │ ├─────┼───────────────────┼───┤ │隔間式錄影│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隔間或視聽室,備置│ │ │節目帶播映│視聽機具,播映錄影節目,供不特定人觀賞│ │ │場業 │之場所。如MTV等。 │ │ ├─────┼───────────────────┼───┤ │電動玩具類│指經營電動玩具、小鋼珠(柏青哥)等供不│ │ │遊藝場業 │特定人遊樂之營業。(不包括球類、標射類│ │ │ │) │ │ ├─────┼───────────────────┼───┤ │按摩業 │指以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手│ │ │ │、運動、壓迫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不特定人服│ │ │ │務之營業。 │ │ ├─────┼───────────────────┼───┤ │妓女戶 │指提供場所供登記許可之妓女接客者。 │ │ ├─────┼───────────────────┼───┤ │警械業 │指製造、運輸、販賣或陳列警械之營業。 │ │ ├─────┼───────────────────┴───┤ │附記 │本表所列各特種工商業,不論登記與否,依其所營業│ │ │務性質,凡符合各該營業種類與範圍者均屬之。 │ └─────┴───────────────────────┘
2樓是對的吧? 大家為何要按到讚啊????????
警械使用條例已修法,

補充一下有人問為啥2F被噓,
依照警察法17調確實是寫「中央」,問題是中央也很多單位,
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都是中央單位。
而本條所謂的中央其實是指「內政部」。
考試會把各單位列出來問是哪個單位負責,總不能直接寫第五個選項"中央"吧?
都已經是選擇題自然要準備到更細,
因為法條愈考愈刁鑽是很正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