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8.下列有關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B)依《警察法》規定,各級警察機關武器彈藥之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C)依《警察法》規定,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D)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特種工商業之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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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6), B(384), C(3845), D(425), E(0) #1999422

詳解 (共 10 筆)

#364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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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指內政部,非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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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5212
第 14 條本法第十七條各級警察機關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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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075
(C) 警察法 §17 各級警察機關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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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是對的吧? 大家為何要按倒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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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377

V(A)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III. 第1項警械種類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1

 

法規名稱: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性質為法規命令)

 

公發布日: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種類

規格

備考

警棍

木質警棍

 

膠質警棍

 

鋼(鐵)質伸縮警棍

 

警刀

各式警刀

 

手槍

各式手槍

 

衝鋒槍

各式衝鋒槍

 

步槍

半自動步槍

 

自動步槍

 

霰彈槍

各式霰彈槍

 

機槍

輕機槍

 

重機槍

 

火砲

迫擊砲

 

無後座力砲

 

戰防砲

 

其他器械

瓦斯器械

瓦斯噴霧器(罐)

 

瓦斯槍

 

瓦斯警棍(棒)

 

瓦斯電氣警棍(棒)

 

瓦斯噴射筒

 

瓦斯手榴彈

 

煙幕彈(罐)

 

鎮撼(閃光)彈

 

電氣器械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擊昏槍

 

擊昏彈包

 

噴射器械

瓦斯粉沫噴射車

 

高壓噴水噴瓦斯車

 

噴射裝甲車

 

應勤器械

警銬

 

警繩

 

防暴網

 

 




 

 

 

V(B)依《警察法》規定,各級警察機關武器彈藥之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8

警察法 第 18 條

 

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3&flno=1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法第18條規定訂定之。

 

 

 

(C)依《警察法》規定,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內政部 = 中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4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17條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分建築物場地、交通工具、槍械彈藥電訊裝置、刑事器材、消防防護、衛生用具、教育器材、檔案記錄、圖表、體育康樂用具、服勤用品等類,其標準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7

警察法 第 17 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

 

 

 

V(D)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特種工商業之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 條

 

I.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II.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43900-0810626

 

「法規命令」名稱:特種工商業範圍表

(性質為法規命令)

 

時間:中華民國81年6月26日

 

 

 

┌─────┬───────────────────┬───┐ │種類 │範圍備考 │備考 │ ├─────┼───────────────────┼───┤ │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營業。 │ │ ├─────┼───────────────────┼───┤ │委託寄售及│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或收售舊貨物│ │ │舊貨業 │之營業。 │ │ ├─────┼───────────────────┼───┤ │汽機車修配│指修配或保管汽、機車之營業。 │ │ │保管業 │ │ │ ├─────┼───────────────────┼───┤ │公共危險物│指製造、運輸、販賣、儲存、分裝公共危險│ │ │品及高壓氣│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營業。 │ │ │體業 │ │ │ ├─────┼───────────────────┼───┤ │旅宿業 │指設有房間、寢具或提供場所供不特定人住│ │ │ │宿或休息之營業。如旅館、旅社、客棧、賓│ │ │ │館等。(不包括觀光旅館) │ │ ├─────┼───────────────────┼───┤ │理髮業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理髮、洗髮、修面、理容│ │ │ │等服務之營業。如理髮店(廳)、觀光理髮│ │ │ │、美容院、視聽理容等。 │ │ ├─────┼───────────────────┼───┤ │當舖業 │指經營貨款於客戶,取得質權並收取利息之│ │ │ │營業。如當舖等。 │ │ ├─────┼───────────────────┼───┤ │沐浴業 │指設有冷、熱水池、洗滌、蒸烤等設備,供│ │ │ │不特定人沐浴之營業。如浴室、浴池、澡堂│ │ │ │、三溫暖等。 │ │ ├─────┼───────────────────┼───┤ │酒家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 │ │ │飲料物、飲食物之營業。 │ │ ├─────┼───────────────────┼───┤ │酒吧業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酒類、飲料及僱用服務生│ │ │ │陪侍之營利事業。(不備菜飯) │ │ ├─────┼───────────────────┼───┤ │特種咖啡茶│指對不特定人供應飲料及僱用服務生陪侍之│ │ │室業 │營利事業。(不備茶飯) │ │ ├─────┼───────────────────┼───┤ │舞廳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 │ │ │營業。 │ │ ├─────┼───────────────────┼───┤ │舞場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場所,不僱用舞伴,│ │ │ │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 │ ├─────┼───────────────────┼───┤ │歌廳、戲劇│指經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以外之音繳、│ │ │院業 │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 │ │ │視聽觀賞之營業。如戲劇院、歌廳等。 │ │ ├─────┼───────────────────┼───┤ │視聽歌唱業│指提供場所及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之營│ │ │ │利事業。如KTV等。 │ │ ├─────┼───────────────────┼───┤ │隔間式錄影│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隔間或視聽室,備置│ │ │節目帶播映│視聽機具,播映錄影節目,供不特定人觀賞│ │ │場業 │之場所。如MTV等。 │ │ ├─────┼───────────────────┼───┤ │電動玩具類│指經營電動玩具、小鋼珠(柏青哥)等供不│ │ │遊藝場業 │特定人遊樂之營業。(不包括球類、標射類│ │ │ │) │ │ ├─────┼───────────────────┼───┤ │按摩業 │指以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手│ │ │ │、運動、壓迫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不特定人服│ │ │ │務之營業。 │ │ ├─────┼───────────────────┼───┤ │妓女戶 │指提供場所供登記許可之妓女接客者。 │ │ ├─────┼───────────────────┼───┤ │警械業 │指製造、運輸、販賣或陳列警械之營業。 │ │ ├─────┼───────────────────┴───┤ │附記 │本表所列各特種工商業,不論登記與否,依其所營業│ │ │務性質,凡符合各該營業種類與範圍者均屬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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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7249
2樓是對的吧?大家為何要按倒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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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7251

2樓是對的吧? 大家為何要按到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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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419

警械使用條例已修法,

第一條警械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但是警械的種類及規格表尚未修正,
所以那張規格表仍是行政院訂定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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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4143
(C)依《警察法》規定,各級警察機關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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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218

補充一下有人問為啥2F被噓,
依照警察法17調確實是寫「中央」,問題是中央也很多單位,
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都是中央單位。
而本條所謂的中央其實是指「內政部」。

考試會把各單位列出來問是哪個單位負責,總不能直接寫第五個選項"中央"吧?
都已經是選擇題自然要準備到更細,
因為法條愈考愈刁鑽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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