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依「證人保護法」規定,下列哪些保護措施,於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時,應就個案狀況需要審 慎選定之:
(A)簽名以按指印代之
(B)人身隨身安全保護
(C)禁止或限制特定人接近
(D)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E)短期生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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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647), C(617), D(180), E(706) #2308727

詳解 (共 4 筆)

#5049819

犯偵手冊105 證人保護法規定之保護措施有:

1.身分保密(簽名以按指印代替)→證人保護第11條
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之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該證人之簽名以按指印代之。

2.人身隨身安全保護→證人保護第12條
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立即危害之虞時,法院或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機關派員一定期間內隨身保護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人身安全。

3.禁止或限制特定人接近→證人保護第12條
並得禁止或限制特定之人接近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身體、住居所、工作之場所或為一定行為。

4.短期生活安置→證人保護第13條
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且短期內有變更生活、工作地點及方式之確實必要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命付短期生活安置,指定安置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將受保護人安置於適當環境或協助轉業,並給予生活照料。前項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必要時,經檢察官或法院之同意,得延長一年


*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通常保護令事項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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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395
釋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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