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法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合法使用警械,行為人無行政及刑事責任,僅有民事責任
(B) 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行為人及國家均負補償責任
(C) 合法使用警械致嫌犯受傷或死亡者,行為人及國家均無責任
(D) 違法使用警械因而侵害人民自由權者,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E) 出於重大過失違法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由行為人負最終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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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132), C(1024), D(1022), E(212) #712176

詳解 (共 10 筆)

#1345004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二項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爭點解析
D
違法使用警械因而侵害人民自由權者>>警械使用條例未規範侵害人民自由權,僅有因違法而致人受傷、死亡 、財損,所以說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E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故應該依警械使用條例處理,但僅限出於故意,才可對行為人求償。

故答案有誤,應該改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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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1154

(C) 合法使用警械致嫌犯受傷或死亡者,行為人及國家均無責任 

(D) 違法使用警械因而侵害人民自由權者,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的是生命、身體跟財產權,無自由權,所以回歸國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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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929

(A) 合法使用警械,行為人無行政及刑事責任,僅有民事責任 
(B) 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行為人及國家各該級政府均負補償責任 

(E) 出於重大過失故意違法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由行為人負最終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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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286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二項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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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3074

(A) 合法使用警械,行為人無行政及刑事責任,僅有民事責任

 

行為人無任何責任

 

 

(B) 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行為人及國家均負補償責任



各該級政府、國家應負補償責任


行為人不負補償責任



V(C) 合法使用警械致嫌犯受傷或死亡者,行為人及國家均無責任

 

正確

 

 

V(D) 違法使用警械因而侵害人民自由權者,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正確



警械使用條例未規範侵害人民自由權,僅有因違法而致人受傷、死亡、財產損失,因此使用警械侵害自由權,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的是生命權、身體權、財產權,無自由權,所以回歸國家賠償法



 

(E) 出於重大過失違法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由行為人負最終之賠償責任

 

 

違法且故意

 

 

違法使用警械之下、僅限故意,各該級政府得向行為人求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D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E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依法、合法:損失補償

 

違法:損害賠償、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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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285
國家賠償法第 6 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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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251
要出於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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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6
(D)不是優先適用警械使用條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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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866
國賠是故意跟重大過失都可向行為人求償,所以E應也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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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441
原本答案為C,D,修改為C,D,E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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