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簽發保管物清單
(B)應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C)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D)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
(E)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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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1), B(3317), C(3223), D(3195), E(2725) #1999430
統計: A(1891), B(3317), C(3223), D(3195), E(2725) #1999430
詳解 (共 5 筆)
#4354771
扣留物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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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365
(A)應簽發保管物清單
應簽發扣留物清單
(B)應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正確
(C)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正確
(D)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
正確
(E)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2 條
I.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A) (B) (C)
II.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D)
III.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30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E)
扣留危險物,得延長,最長 1 + 2 =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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