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何者為得訴請裁判離婚之原因?
(A)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2 年確定者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旁系親屬,為虐待者
(C)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
(D)夫妻之一方曾惡意遺棄他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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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9), B(2419), C(6487), D(3394), E(128) #603931
統計: A(4939), B(2419), C(6487), D(3394), E(128) #603931
詳解 (共 10 筆)
#2262596
在阿摩看到其他同學分享的口訣: 配偶直親互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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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176
27. 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何者為得訴請裁判離婚之原因?
(A)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2 年確定者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旁系親屬,為虐待者
(C)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
(D)夫妻之一方曾惡意遺棄他方
A. 6個月以上
B. 直系親屬
C. ( O )
D. 繼續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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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7640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b)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d)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c)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a)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b)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d)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c)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a)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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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068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旁系]親屬,為虐待者 →直系 (D)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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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755
A之所以會對大概也是因為有考生去爭取而來的
1052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所以嚴格來講選項(A)逾2年絕對就是超過法條明定的6個月才會被抗議應該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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