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 現行法律上公務員定義繁多,公立學校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係屬何種法上之公務員?
(A)公務員任用法
(B)刑法及國家賠償法
(C)公務員服務法
(D)公務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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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890), C(1072), D(233), E(6) #567647

詳解 (共 3 筆)

#915133
依據公務員的法律上意義由上至下為廣義至狹義

1.國賠法(第2條)→最廣義的公務員
2.刑法第10條
3.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公立學校之教師原則上不是公服法之公務員,但兼任行政職者適用之)
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最狹義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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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946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保險法
第 2 條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 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四、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聘用人員。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時仍在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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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3958
是公“教”人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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