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警察機關可能處分之處罰種類?
(A)罰鍰
(B)沒入
(C)拘留
(D)勒令歇業
(E)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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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3), B(3031), C(474), D(404), E(466) #1999433

詳解 (共 2 筆)

#3400008
簡易庭:拘留. 勒令歇業.停止營業警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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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1882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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