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警察機關可能處分之處罰種類?
(A)罰鍰
(B)沒入
(C)拘留
(D)勒令歇業
(E)停止營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13), B(3031), C(474), D(404), E(466) #1999433
統計: A(3113), B(3031), C(474), D(404), E(466) #1999433
詳解 (共 2 筆)
#4641882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