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依現行制度,下列對行政訴訟管轄之敘述中,何者錯誤?
(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由普通法院(地方法院)管轄
(B)國家賠償之損害賠償訴訟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轄
(C)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契約,其給付爭議,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轄
(D)人民對行政處分是否無效之確定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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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9), B(168), C(1623), D(146), E(217) #285826
統計: A(739), B(168), C(1623), D(146), E(217) #285826
詳解 (共 10 筆)
#659793
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事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國賠之損害賠償訴訟 --->地方法院民事庭
行政契約及行政處分 --->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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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843
(C)選項 有特別指明是 行政契約 所以其有訴訟 在 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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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48
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契約,其給付爭 - ->由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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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740
交通事件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依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亦為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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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30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
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
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
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
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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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741
但是a也錯
所以選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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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172
這題有問題~~有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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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129
國家賠償之損害賠償訴訟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轄
不是也可以行政法院0.0
不是也可以行政法院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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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183
建議修改A選項或改為AC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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