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依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行政執行應做成筆錄或報告書
(B) 對人之管束,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經過報告主管長官
(C) 對人之管束,必要時得以強制力實施
(D) 對人之管束,必要時得逾二十四小時,但必須說明理由
(E) 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執行機關應於收到請求書六十日內決定之
統計: A(1149), B(1100), C(1198), D(73), E(160) #712183
詳解 (共 7 筆)
b
| 35 條 |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 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 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 (構) 。但不能告知者,不在 此限。 |
V(A)行政執行應做成筆錄或報告書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9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
V(B)對人之管束,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經過報告主管長官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5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依本法第37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 (構)。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V(C) 對人之管束,必要時得以強制力實施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6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對於人之管束,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執行人員以強制力實施者,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應符合 憲法 第 23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D) 對人之管束,必要時得逾二十四小時,但必須說明理由
不得逾24小時
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第 2 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7
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I.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II. 前項管束,不得逾24小時。
(E) 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執行機關應於收到請求書六十日內決定之
30天內決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4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I.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之。
II.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施細35全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