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因下列事件而提起之訴訟,何者應由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A)因欠稅達一百萬元而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B)因食品標示不實而被衛生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五十萬元
(C) 旅行業因記點滿四次而被交通部停止從事業務一個月
(D)駕駛人因超速被監理站裁處罰鍰並接受道路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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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76), C(120), D(1219), E(0) #1592177
統計: A(120), B(176), C(120), D(1219), E(0) #1592177
詳解 (共 2 筆)
#2268280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行政訴訟法237-3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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