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B) 此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C) 賦予第三人得行使相關之警察職權
(D) 得支給第三人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E) 須給與必要之證明文件
統計: A(132), B(1536), C(34), D(1558), E(96) #712184
詳解 (共 4 筆)
第三人蒐集資料,原則一年,得延長一年
(A) 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3年
1+1 = 最長 2 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6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6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1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2條第1項程序 (應書面申請,陳報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遴選第三人) 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1年,以1次為限。
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V(B) 此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正確
(C) 賦予第三人得行使相關之警察職權
不得行使相關之警察職權
V(D) 得支給第三人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正確
(E) 須給與必要之證明文件
不給予任何證明文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B)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C) (D) (E)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