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 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完納
(B)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C) 分期罰鍰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D)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E)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易以裁處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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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856), C(831), D(204), E(108) #712188

詳解 (共 5 筆)

#1345030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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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8107

關於易以拘留之相關法條業經刪除,故本題答案建議更該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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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571
(A)10日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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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301

(A)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完納

10

 

 

V(B)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V(C) 分期罰鍰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A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B

 

III. 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5日內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II.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15日為1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至6期繳納之。

 

 

以15日為1期,分2至6期繳納


分成30天(1個月)  至  90天(3個月)

 

 

 

 

V(D)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正確,但已刪除易以拘留 

 

被處罰人得請求,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易以拘留

 

  

(E)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 (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易以裁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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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8787
原本答案為B,C,D,修改為B,C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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