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人民何種權利遭受危害或脅迫,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A)自由
(B)名譽
(C)財產
(D)身體
(E)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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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9), B(191), C(2687), D(3044), E(3038) #2308586
統計: A(2639), B(191), C(2687), D(3044), E(3038) #2308586
詳解 (共 3 筆)
#462877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A C D E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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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230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
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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