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 自民國92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投票法之後,人民即有權用直接投票的方式,參與公共事務的決定。有關該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據以罷免不適任的縣長
(B)可複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C)可投票的年齡是年滿 20 歲
(D)受褫奪公權宣告者不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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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15), C(3), D(134), E(0) #209055

詳解 (共 6 筆)

#458042
關於答案 (D)
這一題應該是命題人員抄錄舊題庫的吧。新舊條文比對一下就知道了。
94年2月2日公佈修正前原條文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修正後條文: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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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6722
現在可公投的年紀為18歲囉所以答案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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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38


受褫奪公權是不能參選~不能當公務員喔!但他還是可以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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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73
受褫奪公權宣告者還是有投票權,只是沒有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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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464
1.公民投票是對[事]的投票2.選舉、罷免是對[人]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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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375
(A)可據以罷免不適任的縣長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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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69745
未解鎖
(0690506 制定)公職人員選舉...
(共 18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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