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 8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
(B)攝影、開拆、檢查、影印為通訊監察之必要方法
(C)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 5 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D)通訊監察所稱之通訊不包含傳統郵件及書信
(E)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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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608), C(149), D(110), E(690) #2308744
統計: A(44), B(608), C(149), D(110), E(690) #2308744
詳解 (共 2 筆)
#4607814
第 3 條 (通訊之定義)
I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II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I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II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第 11-1 條 (聲請核發調取票及其應記載事項)
I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II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II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IV 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V 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VI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VII 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VIII 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七項之限制。
I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II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II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IV 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V 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VI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VII 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VIII 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七項之限制。
第 13 條 (通訊監察之方法)
I 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II 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
III 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IV 前項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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