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7. 下列關於《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之描述,何者正確?
(A)每校置校長一人,由教師兼任
(B)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C)每班至少置教師1.6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51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D)學校班級數在24班以下者,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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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1921), C(680), D(1555), E(15) #1621409

詳解 (共 10 筆)

#2405143
第 三 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
    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
    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
    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
    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
    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
    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
    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
    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
    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十
    二人以下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其控留員額為二人
    以上者,至少半數員額應改聘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
    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一。
108
0
#2329150

(A)每校置校長一人,由教師兼任  專任
(B)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C)每班至少置教師1.6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51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1.65
(D)學校班級數在24班以下者,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  
24班以上

45
4
#2422098
名  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3 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

   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106.08.03已經修法(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專任輔導教師改為24班以置一人。


補充:

國民教育法105.06.01, 法規仍寫專任輔導教師改為24班以置一人。

兩邊法規不同步。




35
1
#3310141

原本題目是指

民國 105812

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所以答案選(B) 才是正確的。

如果題目沒有寫105年  答案(B)(D)都對

 

民國106年 修法

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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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334777
國小--->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
(共 4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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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9837

8F答案有誤 請阿摩更正答案應為(B)(D)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3 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    人。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    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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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4190

D以現在的法規來說是正確的

但以當年考的時候,法規未修是24班以上置1人正確。

從上面的討論就可以知道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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