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提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該處分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以訴願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受理之決定
(B)以提起訴願逾期,為不受理之決定
(C)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不受理之決定
(D)以訴願欠缺保護必要,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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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39), C(2030), D(425), E(0) #148913
統計: A(124), B(39), C(2030), D(425), E(0) #148913
詳解 (共 10 筆)
#160860
| 第 77 條 |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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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33
補充
訴願無理由
| 第 82 條 |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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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75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A)原處分機關於訴願人提起訴願後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B)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之事件卻提起訴願
(C)應為處分之機關於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已為行政處分
(D)對於已決定之訴願事件訴願人重行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於行政法院為撤銷判決前,業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置?
(A)以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
(B)中止審判之進行
(C)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裁定駁回
(D)繼續未完成之審理程序
最佳解!
![]() | 劉彥欣 大三下 (2011/05/28 09:10):讚46人讚! 不推 原告起訴,通常必須是主張「自己的權利受侵害」,原告針對已經不存在的違法行政處分提起訴訟,他的權利又沒有受「已不存在違法行政處分」所侵害,在法律上根本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所以是選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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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06
訴願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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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595
原行政處分於行政法院為撤銷判決前,業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
原告針對已經不存在的違法行政處分提起訴訟
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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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28
何時代地重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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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09
請問這一題法條的出處是??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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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113
劉彥欣好厲害,解題裊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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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114
對不起字打錯了.劉彥欣好厲害,解題好詳盡,受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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