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制取證處分,下列敘述何項正確?
(A)第二○五條之二之強制取證處分,須對受拘補之被告始得違反其意願為之
(B)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得違反被告意願採集指紋
(C)選項皆非
(D)檢察事務官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且有相當理由認為得作為證據時,得違反被告意願採集毛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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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 B(198), C(252), D(164), E(0) #425942

詳解 (共 9 筆)

#683118

曾經聽 刑訴老師強調      拘提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

重點在 拘提和逮捕  (不知有沒有記錯)

請高手 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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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304

IF 法條沒背熟;就看不出;法條前後亂接;或剪掉一句的陷阱。

關於強制取證處分,下列敘述何項正確? 

(A)第二○五條之二之強制取證處分,須對受拘補之被告始得違反其意願為之 (O)

(B)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得違反被告意願採集指紋 (X)少一句; 對於經拘捕之犯嫌被告+違反意願。

(C)選項皆非 

(D)檢察事務官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且有相當理由認為得作為證據時得違反被告意願採集毛髮 

誰授意來?誰來鑑;怎麼鑑?  鑑什麼 ?

第 205-1 條(許可鑑定)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第 205-2 條 (強調拘捕前置)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歸類一下 :  查證時

>>>拘捕+違反意思==指、掌、腳、照、測、類。

>>>相當理由+作為犯罪證據 ==毛、唾、尿、聲、氣。

第 206-1 條   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鑑定,沒輔佐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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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188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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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200
拘捕前置原則,有合法的拘捕才能使拘捕的客體成為被告或是嫌疑人,使其擁有被告的權利及義務,保障人權。
簡單說,有拘捕才能確定有被告的身分,沒有拘捕的話,是關係人(例如證人);對於關係人不能進行強制取證
個人想法 還請高手 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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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36
真要說~
B 跟D 不算對
為何 因為沒有在符合狀況之下
難道在法庭上 路上臨檢 或者路上 隨機詢問的路人都可以了?

也因為這樣 所以B D不符合 
刪去法 A 較為正確

小弟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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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286
沒有3F解釋,還真不知道出題者的點在哪...所以答案是正確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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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054

拘提跟逮捕....不就是拘捕嗎?


有甚麼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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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056

有同學可以解這一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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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179
這題是否有問題 既然答案是A 那B跟D也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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