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制取證處分,下列敘述何項正確?
(A)第二○五條之二之強制取證處分,須對受拘補之被告始得違反其意願為之
(B)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得違反被告意願採集指紋
(C)選項皆非
(D)檢察事務官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且有相當理由認為得作為證據時,得違反被告意願採集毛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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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 B(198), C(252), D(164), E(0) #425942
統計: A(532), B(198), C(252), D(164), E(0) #425942
詳解 (共 9 筆)
#683118
曾經聽 刑訴老師強調 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
重點在 拘提和逮捕 (不知有沒有記錯)
請高手 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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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304
IF 法條沒背熟;就看不出;法條前後亂接;或剪掉一句的陷阱。
關於強制取證處分,下列敘述何項正確?
(A)第二○五條之二之強制取證處分,須對受拘補之被告始得違反其意願為之 (O)
(B)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得違反被告意願採集指紋 (X)少一句; 對於經拘捕之犯嫌被告+違反意願。
(C)選項皆非
(D)檢察事務官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且有相當理由認為得作為證據時,得違反被告意願採集毛髮
誰授意來?誰來鑑;怎麼鑑? 鑑什麼 ?
第 205-1 條(許可鑑定)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第 205-2 條 (強調拘捕前置)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歸類一下 : 查證時
>>>拘捕+違反意思==指、掌、腳、照、測、類。
>>>相當理由+作為犯罪證據 ==毛、唾、尿、聲、氣。
第 206-1 條 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鑑定,沒輔佐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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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188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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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200
拘捕前置原則,有合法的拘捕才能使拘捕的客體成為被告或是嫌疑人,使其擁有被告的權利及義務,保障人權。
簡單說,有拘捕才能確定有被告的身分,沒有拘捕的話,是關係人(例如證人);對於關係人不能進行強制取證
個人想法 還請高手 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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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36
真要說~
B 跟D 不算對
為何 因為沒有在符合狀況之下
為何 因為沒有在符合狀況之下
難道在法庭上 路上臨檢 或者路上 隨機詢問的路人都可以了?
也因為這樣 所以B D不符合
刪去法 A 較為正確
小弟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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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286
沒有3F解釋,還真不知道出題者的點在哪...所以答案是正確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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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054
拘提跟逮捕....不就是拘捕嗎?
有甚麼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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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056
有同學可以解這一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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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179
這題是否有問題 既然答案是A 那B跟D也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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