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檢察官應該自行迴避的事由,以下何者錯誤?
(A)檢察官曾為被告五親等內之姻親
(B)檢察官曾為辯護人三親等內之血親
(C)檢察官曾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檢察官曾擔任調查階段的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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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2059), C(106), D(472), E(0) #488518
統計: A(252), B(2059), C(106), D(472), E(0) #488518
詳解 (共 6 筆)
#1583342
與辯護人 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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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4136
第 17 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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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016
(B) 檢察官曾為被告三親等內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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