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緩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得宣告緩刑
(B)受緩刑宣告時,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C)緩刑之效力既及於主刑,也及於從刑
(D)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5), B(349), C(1743), D(350), E(0) #455959

詳解 (共 8 筆)

#725434
中華民國刑法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第76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 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93
0
#811419
(C)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30
1
#814843
回3F,76條也就是說你在緩刑期間(可能2~5年)都乖乖的話(沒有被撤銷緩刑),就不用去坐牢或罰錢
25
0
#3314224

刑法 第74條: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沒收之宣告。

(104年修法)

20
0
#739597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17
0
#2282604
76條意思舉例某甲被宣告六月徒刑、緩刑兩...
(共 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1
#3602432

(A)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得宣告緩刑(O)
(B)受緩刑宣告時,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O)
(C)緩刑之效力既及於主刑,也及於從刑(X;不及於從刑)
(D)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O)

刑法 第 74 條 (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刑法 第 76 條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
-1
#800183
76條有白話點的解釋嗎?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