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須以書面為之
(B)兩願離婚時,不得請求贍養費及損害賠償
(C)判決離婚時,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D)離婚時,採分別財產制者,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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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061), C(124), D(1102), E(0) #303352

詳解 (共 7 筆)

#370596
第 1058 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既然已是分別財產制~則無需再取回~一開始就已經分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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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316
回四樓:看2f跟3f就知道只有判決離婚才有贍養費跟損害賠償的問題,所以反之,兩願離婚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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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620
民法就是在考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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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9279
(B)理由 第1056條(損害賠償) ...
(共 2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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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092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判決離婚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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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090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贍養費之給與)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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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82
懂D
只是想問那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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