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員係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年限不得逾: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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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231), C(5), D(3), E(0) #343747

詳解 (共 7 筆)

#457244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2 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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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596

103年有修正,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所以此題原本答案為(B) 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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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253

公務人員考試法§4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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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739

此題原本答案為(B) 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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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635
己修法了請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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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532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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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390

因進修碩士,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年限不得逾:  (B)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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